嘉義縣市各一村里長涉賄 遭判當選無效

(觀傳媒嘉義新聞)【記者 惲 朋 /嘉義報導】 嘉義地檢署表示,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、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,絕不寬待,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,並對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起訴,全力淨化選風,落實「公平選舉、杜絕不法」之選舉查察核心目標。經積極監督法院裁判,嘉義縣中埔鄉第22屆灣潭村村長當選人蔡建旺、嘉義市西區第11屆大溪里里長當選人黃石君,均經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。

地檢署指出,本署柯文綾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、中埔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共同偵辦,於111年9月6日發動搜索、扣押及傳喚等偵查作為,認為蔡建旺以期約現金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代價,約另位村長候選人放棄競選活動,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嫌重大,迅速於同年月13日提起公訴,並於同年12月間提起當選無效之訴。刑事部分,業經嘉義地院於同年12月30日判決有罪確定;民事部分,亦經嘉義地院於112年3月15日一審判決其當選無效。

地檢說,本署吳心嵐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、嘉義市警察局刑警大隊、第一分局及第二分局共同偵辦,於111年10月20日發動偵查作為,認為黃石君自行或受到嘉義市議員候選人李○○(未當選市議員)指示,以交付每票現金1,000元或2,000元之代價,尋求選民投票支持該李姓議員候選人及黃姓里長,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重大,於同年11月23日提起公訴,並於同年12月間提起當選無效之訴。民事部分,業經嘉義地院於112年3月29日一審判決其當選無效。

地檢強調,本署檢察官積極監督法院裁判,對於法院宣判之賄選案件,綜合犯罪情節、行為人主觀犯意、對社會帶來的影響程度、政府宣導反賄選之強弱、刑罰對本人及家庭所帶來之影響、犯後態度、再犯可能性等各項因素,均指向被告之行為,縱使坦白,但未能供出上手,顯然不適合緩刑宣告之案件,亦提起上訴,迄今已經上訴8案,盼透過法院適當的裁判,以端正選風,遏止違反民主法治的不當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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